颍东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09-13
一、奖励对象可以是国内外个人或组织(不含有偿服务的招商中介组织,以下统称引荐者)。
二、获得引进外来投资奖励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在我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;
(二)引进的投资按批准或约定的合同章程按期到位;
(三)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或使用。
三、引进外来投资奖励范围:
(一)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、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;
(二)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,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比重达70%以上的大型专业市场建设项目;
(三)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商贸流通、仓储、餐饮、娱乐业项目;
(四)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种植、养殖业项目。
四、引进外来投资奖励标准:
(一)工业项目:以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为计奖依据,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按20‰给予奖励,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按10‰奖励,超过1亿元至2亿元部分按4.5‰奖励,2亿元以上部分按2.5‰奖励,2亿元以上部分奖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;
(二)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:以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为计奖依据,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按22‰给予奖励,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按11‰奖励,超过1亿元至2亿元部分按5‰奖励,2亿元以上部分按3‰奖励,2亿元以上部分奖金总额不超过60万元;
(三)大型专业市场项目:以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为计奖依据,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的按8‰奖励,超过2亿元部分按4‰奖励,2亿元以上部分奖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;
(四)商贸流通、仓储、餐饮、娱乐业项目: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8‰奖励,奖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(星级酒店项目奖励标准另议);
(五)种植、养殖业项目: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8‰奖励,奖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;
(六)已在我区完成初期投资并正常生产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,用自有资金(各种财政性扶持和担保贷款的资金除外)新增扩大规模或技改投入,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,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12‰给予奖励,奖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。